2022年最新一批认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知名机构在列,附详细处罚记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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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处罚机构:中标时创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2-1-17

处罚是由: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标时创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14,000.00
处罚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17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2月3日为四川亮丽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了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202R0M),于2021年2月3日为成都市香城酷哇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颁发了清洁企业等级资质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A-2021-0042R0S)和市政环境清洁维护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212R0S),于2021年1月4日为内蒙古朗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清洁企业等级资质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A-2021-0001R0S)、物业清洁(托管)维护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004R0S)、硬材(石材、地坪)清洗养护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005R0S)、织物清洗养护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006R0S)、高空外墙清洗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007R0S)、市政环境清洁维护服务专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FWCB-2021-0008R0S)。经查当事人对四川亮丽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香城酷哇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内蒙古朗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现场认证审查时由于现场审查员工作经验不足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在审查计划中未写明现场所有需审查事项,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受审查组织进行现场服务管理审核,收集客观证据并记录”的证据材料,减少、遗漏了当事人制定的《清洁企业专业能力评价及等级认证实施规则》(Q/CCSC19-01-2020)7.2.1条款“对受审查组织的服务活动实施现场的服务管理审核”和7.2.3.1条款“审查组根据审查计划安排,对受审查组织进行现场服务管理审核,收集客观证据并记录”规定的要求。经调查当事人收取了四川亮丽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证费用2500元、成都市香城酷哇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认证费用7500元、内蒙古朗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费用共4000元,上述3家公司认证费用合计14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02

被处罚机构: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2-14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9000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9,000.00
处罚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14
违法事实 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在对河南华欣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减少、遗漏了首末次会议、组织架构设置、管理体系覆盖人数;减少、遗漏了申请组织作为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符合性证据、必须予以保护和防止非预期的更改证据性原始记录;减少、遗漏了申请组织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和对生产中影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消防、用电、噪声、棉尘和废气的日常管理处置记录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1.处5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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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市监处罚﹝2022﹞05号


03

被处罚机构:深圳玖誉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1-17

处罚是由:体系覆盖人数不符,减少审核时间

罚款金额:罚款51000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深圳玖誉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1,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应认证申请单位(新昌县大汇保洁有限公司)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申请,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至21日及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5日对认证申请单位进行了一阶段及二阶段审核,未对认证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中涉及的实际保洁人数进行审核,并于2020年11月10日向新昌县大汇保洁有限公司颁发附件显示多场所名称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多场所地址为绍兴市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西南,多场所生产经营功能为保洁服务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认监网公示认证信息显示,该证书体系覆盖人数为22人。根据新昌县大汇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花智能控制2020年人员名单》、《本部﹤十九峰路420号﹥人员名单》显示该公司在2020年9、10、11月体系证书范围内的员工人数分别为60人、62人、58人,与认证体系覆盖人数不符,且当事人的认证审核时间少于实际覆盖人数所需审核时间,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的规定要求。至案发,当事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40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暂停新昌县大汇保洁有限公司使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违法行为类型 深圳玖誉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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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监案字﹝2022﹞5号


04

被处罚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1-26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 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05

被处罚机构: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2-8

处罚是由:未公布

罚款金额:没收12500元;罚款67500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67,500.00 没收金额(元) 12,500.00
处罚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2-08
违法事实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罚款6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06

被处罚机构:上海慧博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2-11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上海慧博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8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22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对柏拉图(上海)电力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未对其场所进行核实而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另有,当事人在撤销东承金属公司和宁波益捷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程中,未制作和发放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也未收回原撤销的认证证书,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违法行为类型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处罚结果 罚款8.0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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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嘉处﹝2022﹞142021001263号


07

被处罚机构:上海爱上恩典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2-24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17650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上海爱上恩典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17,650.00
处罚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3-07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为河北金特斯服装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ASED2021Q0920R0S),认证范围是“服装的生产与销售”,专业代码为04.05.03。初次认证档案显示,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组不具备认证覆盖活动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能力,减少、遗漏了当事人编制的《管理手册》(文件编号:Ascend-D D/1版)中9.2.2.1.1条款“按照《审核组组成及管理规定》(WD-T-18-18D)规定,选择合适的审核组长和组员,保证充足的专业能力和时间效率”以及9.2.2.1.2条款“按照《审核组组成及管理规定》(WD-T-18-18D)规定,应任命审核组及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的所有审核员(必要时还包括技术专家)作为一个整体应具备合同评审时确定的对申请组织实施认证的能力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4.2.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条款规定的要求。同时,当事人为江西鲍斯高服饰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370R0S)、东莞市瑞雄胶袋有限公司(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427R0S)、金易康(广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416R0S)、泉州市比特医护用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440R0S)、福建省著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425R0S)、安徽钙尔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453R0S)、湖北奕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484R0S)、安徽鸿宸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0Q0509R0M)等8家企业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时均存在减少、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4.2.2.1条款规定的要求。\u200b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为洁特医疗消费服务(佛山)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ASED2021Q0723R0S),认证范围是“资质范围内的手术硬器械的清洗及消毒服务”。初次认证档案显示,第一、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组对两台工业锅炉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尽责审核,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4.3.3.5“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条款规定的要求。\u200b当事人为上述9家企业开展认证活动共计获利17650元。本案违法所得17650元。\u200b
违法行为类型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7650万元,罚款5.000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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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247号


08

被处罚机构:北京航标时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2-24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6800元;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航标时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80,000.00 没收金额(元) 6,800.00
处罚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4-03
违法事实 1、当事人编制了《远程审核管理规定》(BAC-R-026),其中第4.3.3.5条款规定“采取远程审核时,审核组需保留参会人员通过视频或音频设备参加会议的图片,使用远程会议截屏的方式对首、末次会议情况进行记录时,截屏应体现首末次会议时间和参会人员”和4.3.4条款规定“……如审核中采取了远程审核方法,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审核报告除应符合通用内容要求外,还应报告以下内容:a)实施远程审核的概况(包括地点、范围、使用的设备/设施和工具等)”。执法人员在抽查当事人出具的认证档案中,发现有两份认证档案,审核员张某采取的是远程审核方式,但未能提供审核员远程参加首末次会议照片或视频截图的证据,审核报告也未说明采取远程审核的方法、概况等内容。2、当事人对北京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开展了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其中《认证案卷评定表》和《认证决定审批表》上面的评定人员和专业支持人员的签名非本人亲自填写,而是由其中一人或他人直接将其签名图片粘贴在对应位置,当事人表示粘贴时已与评定人员或专业支持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电话沟通的有关记录。3、在抽查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档案中,发现7份认证审核活动的初审第一阶段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理由为:超期重新做初审,超期未满3个月。未在现场审核的原因不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条款规定的情形中。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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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市监处罚﹝2022﹞190号


09

被处罚机构: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3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30738元;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60,000.00 没收金额(元) 30,738.00
处罚日期 2022-03-03 发布日期 2022-03-03
违法事实 该公司审核员、组长晏宁在2020年6月29日初审一阶段和7月28日至31日初审二阶段对受审核企业河南瑞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冲压件和焊接件的制造)的《生产控制过程》、《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过程》、《产品交付管理过程》的认证审核、检查过程中,未对受审核企业生产中使用的三台桥式起重机设备(起重量10吨2台、起重量16吨1台)存在超出有效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的违规行为进行认证审核、检查、记录;未对受审核企业生产中使用的监视测量设备(计量器具)M5、M6、M8牙规、扭力扳手(10-110N.m)、M6环形规,存在超出有效检定周期未进行检定的违规行为进行认证审核、检查、记录;未对受审核企业生产中使用的2台叉车设备存在未经到当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检验就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进行认证审核、检查、记录。审核员、组长晏宁在上述认证审核、检查活动中的行为不符合《IATF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组织应确保所有产品和过程,包括服务件及外包的产品和过程,符合一切适用的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7.1.3基础设施“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所需的基础设施,以运行过程,并获得合格产品和服务。基础设施包括:b)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和“7.1.3.1工厂、设施及设备策划”之要求;以及《IATF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7.1.5监视和测量资源,7.1.5.1总则“当利用监视或测量来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时,组织应确定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确保结果有效和可靠。”7.1.5.2.1校准/验证记录“组织应有一个形成文件的过程,用于管理校准/验证记录。用以提供符合内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及顾客规定要求证明的所有量具、测量和试验设备,其校准/验证活动的记录应予以保持。”之要求;以及《IATF16949汽车认证方案、认可的规则(2016、第五版)》6.5.2第一阶段活动、第一阶段用来:“C评价客户状态和对标准要求的理解,特别是确定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因素、过程、目标和操作。”和6.6第2阶段审核、6.6.1第2阶段审核活动“第2阶段审核是一个基于客户管理体系实施(包括有效性)评估的过程。”之要求,存在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处6万元罚款;2. 没收收取受审核企业《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冲压件和焊接件的制造)认证审核费违法所得30738元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 记录,归档留存。”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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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市监处罚﹝2022﹞第0016号


10

被处罚机构: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28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6000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6,000.00
处罚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0.6000万元,罚款5.0000万元
处罚依据 -


11

被处罚机构:国信正通(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16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违规远程审核

罚款金额:没收168838.25元;罚款16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国信正通(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160,000.00 没收金额(元) 168,838.25
处罚日期 2022-03-16 发布日期 2022-03-27
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日后当事人对130家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智能制造管理体系认证和售后服务认证活动中,存在以下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情形:1、对36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的高风险专业企业实施初审二阶段审核或者第一次监督审核期间采用了部分远程审核方式,减少、遗漏了现场审核方式的认证程序,2、对94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的高风险专业企业实施初审二阶段审核或者第一次监督审核期间采用了全部远程审核方式,减少、遗漏了部分远程审核方式的认证程序。利润:168838.25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838.2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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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昌市监处罚﹝2022﹞708号



12

被处罚机构:上海傲韪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23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500元;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上海傲韪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500.00
处罚日期 2022-03-2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惠尔达公司于2020年4月通过中介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委托当事人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当事人经认证后,于2020年4月30日向委托人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切割件加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对委托人的认证活动中的第二阶段审核中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的以下程序: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进行重点审核。本局对惠尔达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的受控文件清单中无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相关的三级文件,也没有相关文件的发放记录,表明当事人在第二阶段审核中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4)的要求对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进行重点审核。2.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组织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进行重点审核。惠尔达公司在本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2019-2020年质量目标完成统计表》中的总体质量目标统计中的数据没有数据来源和佐证记录。当事人出具的第二阶段审核报告中,关于质量目标的描述既没有体现目标统计的频次,也没有体现目标测量或评价的方法。以上表明当事人在第二阶段审核中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2)规定的程序对申请组织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进行审核,且在审核报告中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6)的要求进行叙述、描述。3.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进行重点审核。(1)本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审核记录中未体现对不适用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Q8.3条款的理由的合理性的现场确认。同时,审核报告中也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6)的要求对不适用Q8.3条款的理由进行说明。(2)切割件加工的关键过程为“切割”,但当事人在审核报告中没有对该关键过程进行评价。以上表明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3)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报告也没有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6)的要求对关键过程进行评价。另查,惠尔达公司支付给中介公司的费用为6000元,中介公司又支付给当事人的认证费用为272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利润核算单,其对惠尔达公司的认证活动扣除管理成本等费用后的利润为5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元):50000;没收违法所得(元):5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


13

被处罚对象: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24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5990元;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80,000.00 没收金额(元) 5,990.00
处罚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5990元;罚款8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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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监处罚﹝2022﹞ZD07号


14

被处罚机构:安信联合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28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安信联合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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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107号


15

被处罚对象: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处罚机构:临沂市市场监督管

处罚日期:2022-3-30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2200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处罚单位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2,200.00
处罚日期 2022-03-30 发布日期 2022-05-01
违法事实 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遗漏程序”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二、当事人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处罚结果 1、处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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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监处罚﹝2022﹞2-016号

16

被处罚机构:北京国标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

处罚日期:2022-3-30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21038.54元;罚款7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国标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70,000.00 没收金额(元) 21,038.54
处罚日期 2022-03-30 发布日期 2022-03-30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对合肥市慧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慧涵公司)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时,企业认证申请书中显示组织人数是163人,2019年11月初次认证审核现场安排了3人日,2020年11月第一次监督审核现场安排了1人日,不符合当事人制定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文件号:ISC-GZ-TX-001)附表第一部分(A)按照与服务相关的员工人日数核算人日数:与服务相关员工人数71-200人“初次认证审核4审核(人日),监督审核1.5审核(人日)”规定的要求,现场审核时间不足。该行为遗漏《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文件号:ISC-GZ-TX-001)5.3.1.3条款“为确保认证审核的有效性,公司根据申请组织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活动类别、诚信管理体系特性、运作的复杂程度、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诚信管理体系场所数量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增加或减少审核时间,理由应充分。具体参见附件A”的要求。当事人对合肥慧涵公司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时,初次审核未进行认证决定书面签字确认,认证决定属于认证结论。该行为遗漏认证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要求。当事人对安徽亳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亳景公司)开展物业服务认证时,企业审认证申请书显示组织人数是45人,2020年11月初次认证审查现场安排了2人日,现场审查时间不满足当事人制定的《服务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文件号:ISC-GZ-03)附录B服务认证审核时间要求(物业、绿色、成熟度):与服务相关员工人数1~65人“初次审查现场审查3人日”规定的要求,现场审查时间不足。该行为遗漏《服务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文件号:ISC-GZ-03)5.3.1.3条款“为确保认证审查的完整有效,公司根据申请组织服务覆盖的服务类别、服务特性、运作的复杂程度、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服务场所数量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查工作需要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的增加或减少审查时间,理由应充分。具体参见《服务认证收费及审查人日表》”的要求。当事人对神木市力特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力特公司)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审核组内职称专业技术领域能力的技术专家为张波,该专家不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专业能力,因此审核组不具备认证覆盖活动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能力。该行为遗漏当事人制定的《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文件编号:ISC-G7-07B版)5.3.1条款“本机构应根据组织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的范围,组件具备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的认证审核组,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配备该专业的技术专家”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对合肥慧涵公司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初次审核的合同金额为10000元,利润6907.04元;第一次监督审核合同金额为3500元,利润2119.12元。对安徽亳景公司开展物业服务认证初次审核的合同金额为13000元,利润10346.85元。对神木力特公司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初次审核的合同金额为7500元,利润1665.53元。综上,当事人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共计4项次,认证收入共计34000元,利润共计21038.54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38.5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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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市监处罚﹝2022﹞2052号


17

被处罚机构: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9-13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程序共计7项次

罚款金额:没收81500元;罚款11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110,000.00 没收金额(元) 81,500.00
处罚日期 2022-09-13 发布日期 2022-09-29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对**公司的三体系认证(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认证、**公司的三体系认证过程中,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共计7项次。1.当事人对**公司开展三体系认证时,初次认证审核(以下简称初审)、第一次监督审核(以下简称一监)、第二次监督审核(以下简称二监)的认证决定环节通过ERP系统在线上作出认证决定,未对认证决定进行签字,其形式既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也不符合书面签字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履行认证决定人员签字的程序。该行为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2.当事人对**公司开展三体系认证时,初审和二监审核报告中审核组组长签字,当事人采用粘贴签名图片的方式,其既不属于手写签名,也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也不符合书面签字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履行审核组组长签字的程序。该行为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规定的程序要求。3.当事人对**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认证时,初审评价报告中未见服务特性测评报告,也未见服务特性测评相关内容。该行为遗漏当事人制定的《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物业服务)》4.3.2.2以及4.3.2.3规定的程序要求。4.当事人对**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认证时,初审认证决定环节通过ERP系统在线上作出认证决定,未对认证决定进行签字。该行为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5.当事人对**公司开展三体系认证时,一监审核记录中未见与企业管理层沟通交流、查阅文件、对现场的观察巡视等视频或截图。该行为遗漏当事人制定的《实施远程审核作业指导书》第六章“远程审核实施要求”第5条“审核记录的要求中”的“6)审核打卡”规定的程序要求。6.当事人对**公司开展三体系认证时,一监审核报告中审核组长签字处使用签名图片粘贴,未亲笔签名。该行为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规定的程序要求。7.当事人对永州潇湘公司开展三体系认证时,一监认证决定环节通过ERP系统在线上作出认证决定,未对认证决定进行书面签字确认。该行为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当事人对**公司三体系认证初审收费**元,第一次监督审核收费**元,第二次监督审核收费**元;对**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认证初审收费**元;对**公司三体系认证第一次监督审核收费**元。综上,当事人3个认证项目收入共计81500元。当事人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共计7项次。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六条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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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市监处罚﹝2022﹞9924号



18

被处罚机构:山东国源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9-7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5000元;罚款4.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东国源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45,000.00 没收金额(元) 5,000.00
处罚日期 2022-09-07 发布日期 2022-09-14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7日,我局收到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鲁市监稽转字202211号)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核查,涉案企业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否认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4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0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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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南市监认罚字﹝2022﹞189号


19

被处罚机构:秉亦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

处罚日期:2022-8-24

处罚是由:认证认可条例第21条

罚款金额:没收5000元;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秉奕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60,000.00 没收金额(元) 5,000.00
处罚日期 2022-08-24 发布日期 2022-08-24
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与新七市政公司签订了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约定费用为15000元。审核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至4月29日下午,审核类型为年度监督。审核组成员都具有相应审核资质,分别为:组长余茂林(注册证号:2021-N1QMS-2239770)、组员:王燕(注册证号:2022-N1QMS-2244124)、组员:袁园(注册证号:2021-N1QMS-4080608)。2022年5月11日,审核小组以当事人名义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建立并实施的管理体系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审核小组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另查,在2022年4月份新七市政公司符合抽样审核的在建项目有三个,分别为:1.老河口市2020年城区第二批背街小巷维修改造项目等老城区更新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2.武汉市江岸区长湖路(发展大道-解放大道)工程施工、3.欢乐大道(徐东大街-小潭湖桥)道路维修工程。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应将这三个在建项目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进行现场审核。而当事人审核组长余茂林,其在审核时未就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只将企业申报的一个在建项目写入审核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上述另外两个项目不知情。在审核报告中记述为:2.4审核方法抽样(涉及的部门、场所、体系人数情况)4)审核方法和抽样说明:b.多场所及抽样:存在:见《C-R0022多名称、多场所、在建项目清单》。该清单中只包含欢乐大道(徐东大街-小潭湖桥)道路维修工程。另查,2022年6月15日,新七市政公司提供的监视测量设备台账包含:水准仪、全站仪2台、钢卷尺、GPS1台、南方RTK1台等。该公司无法提供这些计量器具的校准报告,去年以来该公司也未对这些监视测量设备进行校准检定。在当事人出具审核报告中,3.4.2基础设施、监测资源、过程运行与工作环境2)记录为“主要监测资源及管理情况:配备监视测量资源有:全站仪、钢卷尺、水准仪,......”。在审核记录中监视设备管理台账包括:水准仪、全站仪、钢卷尺(50m)三种,未列明数量。此台账为当事人审核员王燕在2022年4月27日检查审核对象分场所:欢乐大道(徐东大街-小潭湖桥)道路工程维修工程项目的计量器具台账,并以此台账作为公司整体的计量器具台账写入审核报告。新七市政公司提供的计量器具校准证书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圳检测校准,通过单号为:SF1149089928815的顺丰快递寄往武汉。新七市政公司于2022年5月5日签收该快递。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9日现场审核期间,上述校准证书还未到达新七市政工程公司。当事人审核员王燕也未提出对该审核对象的监视测量设备校准、检验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中对该环节作出了不真实记录,记录为:3.4.2基础设施、监测资源、过程运行与工作环境2)“......日常保养防护得当,且现场提供的校准证书有效。”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6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

被处罚机构:北京万坤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8-16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程序共计7项次

罚款金额:没收68000元;罚款11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万坤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110,000.00 没收金额(元) 68,000.00
处罚日期 2022-08-16 发布日期 2022-09-06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共计7项次,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给**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时,初次认证审核(以下简称初审)审核报告中认证决定人员签字处未见认证决定人员签字,也未见当事人认证决定人员在其他表格中履行认证决定环节签字的程序。当事人称其认证决定环节通过ERP系统在线上作出认证决定,采用认证决定人员在以账号密码的方式登录系统,并以点击“确认”键的形式对认证决定内容进行确认,未对认证决定进行签字。认证决定作为判定企业是否通过认证的最终结论,属于认证结论,认证决定人员在作出认证决定时应当签字。当事人通过ERP系统履行了认证决定环节,但其形式既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也不符合书面签字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履行认证决定人员签字的程序。当事人该行为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2.当事人对**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初审二阶段审核报告中审核组组长的签字,当事人采用粘贴签名图片的方式(即:将亲笔签名拍照并形成可以反复使用的电子图片,此后在制作电子版文件时将签名图片粘贴至签名处,然后将电子文件打印形成纸质文件),其既不属于手写签名,也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也不符合书面签字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履行审核组组长签字的程序。该行为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规定的程序要求。3.当事人对**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初审认证决定环节通过ERP系统在线上作出认证决定,当事人认证人员在系统上对认证决定内容进行确认,未对认证决定进行书面签字。当事人该行为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4.当事人对**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时,初审二阶段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中审核组长王新哲的签字采用粘贴签名图片的方式,非亲笔签名。该行为遗漏当事人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服务标准》中,8、审核要求8.1总要求2)规定的程序要求。5.当事人对**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时,初审二阶段审核报告、一监审核报告、二监审核报告中决定人员签字处均未见认证决定人员签字,也未见当事人认证决定人员在其他表格中履行认证决定环节签字的程序。当事人称其认证决定环节通过ERP系统在线上作出认证决定,并由认证人员在系统上对认证决定内容进行确认,未对认证决定进行书面签字。当事人该行为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6.当事人对**公司开展商品售后服务认证时,二阶段评价报告中,“四、1.评价方式”为服务管理评价,未选择服务特性测评,评价报告中也未见服务特性测评报告及服务特性测评相关信息。审核员侯光华承认评价报告中未记录服务特性测评内容,仅记录服务管理评审的内容。该行为遗漏《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商品售后服务)》4.3.2.2规定的程序要求。7.当事人对**公司开展商品售后服务认证时,于2021年4月25日对忠信汽修公司开展二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仅有1人,现场审核期间未开展培训活动,误以为《现场检查前专业指导培训记录》用于记录审核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过程,因此与**公司人员分别在记录中签字。审核员在首次通过ERP系统上传审核材料时未上传该文件,当事人复核评定人员在认证决定环节提出了整改问题,其中包括应当上传《现场检查前专业指导培训记录》的问题,此后,再次上传审核材料时一并上传了该文件,当事人再次复核评定予以通过。据当事人介绍,该培训本应由审核组(评价组)内部进行专业领域培训,而并不是审核组(评价组)对获证组织进行培训,且仅有1人的审核组无需使用此表格。因此,当事人存在问题:其一,审核员首次开展服务认证审核,其作为认证评审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在现场审核环节中《现场检查前专业指导培训记录》使用错误;其二,当事人在认证决定环节进行复核评定时仍要求审核员制作《现场检查前专业指导培训记录》,未考虑到审核组仅1人的特殊性,且未发现该文件使用错误,并非用于审核组内部培训,审核组实际也未对企业开展培训。上述行为遗漏了《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商品售后服务)》4.1.2.1、4.4.1和4.4.2规定的程序要求。当事人4个认证项目收入共计68000元。当事人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共计7项次。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六条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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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市监处罚﹝2022﹞9801号

21

被处罚机构:中检博森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8-1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7821.78元;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检博森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60,000.00 没收金额(元) 7,821.78
处罚日期 2022-08-01 发布日期 2022-08-08
违法事实 中检博森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在针对获证组织河南欧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6日至3月17日期间开展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个管理体系远程监督认证审核过程的检查工作中存在遗漏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规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中检博森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在针对获证组织河南欧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6日至3月17日期间开展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个管理体系远程监督认证审核过程的检查工作中存在遗漏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 1.处6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7821.78元。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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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市监处罚﹝2022﹞第0138号


22

被处罚机构: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7-1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50550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55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8-01
违法事实 华标卓越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5055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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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市监处罚(2022)198号


23

被处罚机构:苏州国强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6-16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3550元;罚款7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苏州国强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70,000.00 没收金额(元) 3,550.00
处罚日期 2022-06-16 发布日期 2022-07-23
违法事实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处罚结果 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5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 -


24

被处罚机构: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6-15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15000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15,000.00
处罚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8-06
违法事实 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5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合计:65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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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市监处罚﹝2022﹞11号


25

被处罚机构:北京中再联合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5-26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62587元;罚款9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中再联合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90,000.00 没收金额(元) 62,587.00
处罚日期 2022-05-26 发布日期 2022-06-14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提供认证服务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构成认证违法行为。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62587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258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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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通市监处罚﹝2022﹞2775号


26

被处罚机构:九千启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5-11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1000元;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九千启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80,000.00 没收金额(元) 1,000.00
处罚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0.1000万元,罚款8.0000万元
处罚依据 -


27

被处罚机构:河北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5-09

处罚是由:/

罚款金额: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河北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3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5-0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
处罚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8

被处罚对象:中诺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4-20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规则

罚款金额: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诺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6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4-21
违法事实 遗漏认证规则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陆万元罚款(6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9

被处罚机构:北京中交远航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4-19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中交远航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4-1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当事人减少、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条第一项和4.3.3.5条第五项规定的程序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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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机构: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4-13

处罚是由: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10000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10,000.00
处罚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日,综合执法支队收到黄石经济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移交处理联系函,函中反映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黄石凯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公司)开展认证过程中存在实际情况与获得证书描述的情况不符,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凯文公司现场检查,并于9月3日、9月8日对凯文公司和当事人经营者(柏学礼)的授权委托人董石民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9月14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1994年05月26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7776X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体系评估、审核、认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和凯文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定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21年8月4日,检查组工作人员在对凯文公司管理体系认证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国家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显示组织人数与该企业实际现有职工人数不相符合,同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4月在浠水县新增的产品代加工点在国家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未显示。另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的《审核组长推荐意见》上没有审核组长手签名,在2020年的《审核组长推荐意见》上没有审核组长和客户签收人的手签名。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1、处罚款伍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整,罚没款合计陆万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1

被处罚机构: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4-6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9.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
处罚金额(元) 95,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为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199ROS),并于2020年11月25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2019年12月12日为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397ROS),2020年12月12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为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526ROS),2020年12月23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上述3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到期后,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作了暂停处置,6个月暂停期满后未作任何处置。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罚款:9.5(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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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机构: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9-24

处罚是由:认证审核组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罚款金额:没收9000元;罚款55000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5,000.00 没收金额(元) 9,000.00
处罚日期 2022-09-24 发布日期 2022-10-02
违法事实 认证审核组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结果 1、罚款5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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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市监处罚﹝202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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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机构:深圳星火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9-23

处罚是由: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深圳星火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9-2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对惠州鑫顺壹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认证公司)进行认证审核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的认证审核组成员卫月玲的个人信息,在认证一阶段审核计划中标识“(QE)审核”,在认证二阶段审核报告中标识“(QE)审核S实习”,两处标识的信息不一致;(二)当事人在管理体系认证一阶段、二阶段的审核时间分别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时至下午13时”“2020年4月16下午15时至4月17日下午16时30分”,两阶段审核时间的间隔2小时,少于通常时间间隔0.5天;(三)当事人在企业审核资料中,被认证公司的2020年内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日期是“2020/04/1-12”,在管理评审报告的评审日期是“2020年4月10日上午”,两者存在时间倒挂情形,当事人在管理体系认证一阶段审核是未指出该问题;(四)当事人向被认证公司颁发的QES三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均为“机动车维修与保养服务(资质许可范围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在认证审核报告二阶段(表单号SIC-TR-021)的现场审核结论为“Q:道路设施、警用调和(不含枪支弹药)和电子产品的销售,E:道路设施、警用调和(不含枪支弹药)和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S:道路设施、警用调和(不含枪支弹药)和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两处认证范围所述不一致;(五)当事人向被认证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SIC-S20200016)中文版与英文版中的证书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日期、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日期分别为“2020-04-19、2023-04-18、2020-04-19、2021-04-17”“2019-11-19、2022-11-18、2019-11-19、2020-11-17”,两证书的相关时间均不对应;(六)被认证公司QES三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为“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该QES三体系认证证书的撤销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在撤销日期前一直为有效状态,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限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对被认证公司到期后的QES三体系认证证书实施变更,也未对被认证公司实施监督评审。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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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机构:北京中鼎乾元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3-30

处罚是由:遗漏认证程序

罚款金额:没收28126.47元;罚款7万元

注:此机构目前查无处罚记录,是否已纠正消除,请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