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关于排污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摘要】:
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确保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管理要求提醒如下: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请2019年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3年,2022年到期),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二、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已持证排污单位,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应按照工业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等应与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保持一致),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监测记录模块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六、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台账记录工作。七、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落实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执行报告报送的相关要求,尚未填报、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的,应尽快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执行报告模块填报并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八、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